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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平台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思考

 

近期,业界对于供应链平台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是否会被供应链票据所替代的探讨日益增加。本文主要就供应链票据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进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与供应链票据是否具有共存的空间。

作者丨职慧 周梦妮 文俏骄


电子债权凭证,为核心企业作为债务人在供应链平台上对供应商签发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债权凭证具有债权确认、可拆分多级转让、可融资、可持有到期的特点,凭证基于核心企业的信用与承诺可以实际达到“刚性兑付”的效果。电子债权凭证的创设不仅节约了核心企业的财务成本,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同时还为供应链平台的平台运营方、保理公司、金融机构等参与方提供新的收益来源,具有互惠共赢的效果。因此,供应链平台以及电子债权凭证的发展得到了多方的支持并逐步被市场所接纳。据统计,目前业界已有200余家平台,且产品存量规模已超过万亿元。


2020年,上海票交所开发建设了供应链票据平台,推出了供应链票据。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具备电子票据属性的同时又吸收了电子债权凭证的“开、转、拆”功能,与电子债权凭证有一定相似性。同年,国家出台《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要求供应链票据平台完善接入标准与流程,鼓励平台与核心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科技公司的供应链平台互联互通,提高供票贴现、质押等融资的便利性,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以此为背景,多家供应链平台被邀请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以发展供应链票据业务。根据上海票交所公布的接入情况,目前已有19家机构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


近期,业界对于供应链平台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是否会被供应链票据所替代的探讨日益增加。本文主要就供应链票据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进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与供应链票据是否具有共存的空间。


一、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与供应链票据的比较



以下我们将从多角度对供应链票据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进行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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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链平台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方式与业务发展阻碍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与供应链票据在法律性质上虽然存在较大区别,但供应链平台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后的运作方式与现有供应链平台的运作方式基本不变,凭证/票据的流转与融资对于用户体验来说仅有细微区别,以下为两平台的运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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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交所供应链票据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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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平台凭证交易流程>


但是,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接入本身存在一定门槛,接入后从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业务转为开展供应链票据业务也需要时间以及各方配合,除了第一部分比较中所述外,目前还存在以下实际困难:


(一)接入门槛


供应链平台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存在一定的门槛要求,如: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具有可持续经营的能力,股东背景为大型核心企业或信用评级为AAA的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稳健,最近1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具有良好的客群资源和业务基础,供应链金融相关业务规模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等。


因此,不是所有供应链平台都可以直接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开展供应链票据业务。上海票交所比较看重平台接入后的用户资源,对各大型供应链平台采取邀请制,因此,目前规模一般或者实力欠缺的平台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存在一定障碍。


(二)平台监管责任增加


供应链平台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后需遵循上海票交所的各项监管规则,并在各项交易过程中承担较多义务[5],例如平台经营方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有关要求,履行客户尽职调查、持续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义务和其他责任;并且,当企业需要签发供应链票据时,平台有责任和义务核查票据签发所依赖的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并对此负责。


(三)核心企业开票意愿


结合上文对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与供应链票据的对比,供应链票据对核心企业的约束更高,灵活性更低,票据开出后具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且因历史上频频出现的票据危机,核心企业内部对于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一般存在严格的内部管理要求,实际并不是所有核心企业都愿意签发商业承兑汇票。


(四)对平台现有各参与方利益的影响


核心企业主导搭建的供应链平台中,平台运营方、提供融资的保理商与核心企业一般同属一个集团,相关服务主体可以在平台业务中分别收取平台服务费、融资手续费和融资利息等费用,也可以在集团内对相关收益进行分成,齐心协力拓展业务量、增加凭证开具规模。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开展供应链票据业务后,票据的贴现方为金融机构,一般情况下平台经营方仅能向金融机构或者融资方收取少量服务费,整体收益可能有一定影响。


三、总结



通过对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与供应链票据的比较,笔者认为虽然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与供应链票据在商业逻辑与用户体验上来说区别不大,但是在法律性质上相差较大,两者存在的差异也造成了监管标准、交易流程等方面的不同,使得两块业务实际无法通过调整商业结构等任何方式进行统一;同时,因两者存在各自的优点与独特性,实际可以根据不同场景、不同业务需求给各市场参与方自行进行选择的空间。因此,笔者认为,在监管口径无特别变动的情况下,即便接入了供应链票据平台,供应链平台仍可保留原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业务,两者存在共存的空间。


[注]

[1]《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2]《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2〕40号)明确规定供应链债务凭证最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3]《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出台后,上海票据交易所配套发布了《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承兑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详细规定。

[5]《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规则》(试行)第五条,供应链平台开展供应链票据业务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提交的供应链票据业务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二)对参与供应链票据业务的企业身份、业务意愿、交易关系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三)推动企业签发和使用供应链票据,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票据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配套服务;(四)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输供应链票据信息以及发票、合同、物流等交易背景信息;(五)通过系统功能和管理机制设置,实现并确保供应链信息与票据信息的匹配;(六)妥善保管供应链票据业务相关信息,并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满足相关机构获取供应链企业经营、贸易、融资等信息的合理需求;(七)建立完善的供应链票据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和系统运行保障体系;(八)确保网络和系统安全、高效、平稳运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系统、网络等引发的系统风险;(九)及时处理纠纷,切实履行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责任;(十)设置专项风险基金,用于弥补因操作失误、技术故障、不可抗力等造成的相关损失;(十一)票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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